黎智英案:終審法院接受香港政府上訴,保釋被撤銷
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以及一項「欺詐罪」,早前申請等候審訊期間保釋獲得高院批准,香港政府不服決定並提出上訴,當地終審法院受理上訴申請,黎智英暫時需要再度還押,預計二月初再訊。
終審法院周四(12月31日)早上聽取黎智英的代表律師和香港政府律政司代表的陳詞後,同一天下午作出決定,二月初的時候會就黎智英等候《港區國安法》和欺詐罪的審訊時可否保釋外出一事,作正式裁決。
香港高等法院12月23日批准黎智英保釋,但附帶許多條件,包括需要繳交1000萬港元(約合129萬美元)的保釋金、不可離開香港亦不能接觸外國官員,或在任何媒體發表文章,除了到警署報到或出席法庭聆訊外需要留在家中。
這個決定當時引來親北京人士不滿,認為已經有多名去年示威浪潮中被控告、和被指觸犯《港區國安法》的人士獲准保釋後潛逃離開香港。
黎智英和香港政府代表其中一個爭議的重點,是《港區國安法》第42條中有關保釋的規定。條文指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得批准保釋。和保釋相關的條款是香港各界觀察國安法執行細節的一個重要方面。
香港政府代表向終審法院陳詞時指出,法庭應該考慮黎智英重犯的風險,又指《港區國安法》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等同謀殺, 這類案件一般都不會批出保釋。
但黎智英的代表律師認為,下級法院法官在處理保釋申請時已經充分考慮了《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相關規定,並相信黎智英不會再犯相關罪行後才批准保釋,不能質疑法官錯誤理解條文。
黎智英早前獲得保釋後,引起多份中國官方媒體和香港親中報章的批評。其中,《文匯報》社評批評香港法院的保釋決定,並呼籲國安公署介入。
隔日類似言論上升到中國官媒。《人民日報》12月26日發表評論文章,批評黎智英獲准保釋是傷害香港法治,又說「香港法院是不是管轄有困難」,並認為駐港國安公署有充分理由介入案件,認為黎智英獲保釋令人「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