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下首位被告申请取保候审再次被拒

唐英杰被押上法庭(6/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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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指控唐英杰驾驶展示着“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旗帜的摩托车撞向警员。

中国颁布《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后首名被公诉的被告人上诉高等法院,挑战拒绝让其取保候审的决定,周二(8月25日)被驳回。

23岁被告人唐英杰7月1日于湾仔闹市驾驶摩托车,展示“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旗帜公诉方指控,并驾车冲向警员, 被控犯下“煽动他人分裂国家”与“恐怖活动”罪。

这是继被告人于7月6日在裁判法院提讯以来,第二次被拒绝取保候审。由于星期二的庭审属于专门的保释程序聆讯,受香港刑事诉讼法律限制,媒体不得报道裁决理由。辩护方稍早前质疑香港《国安法》当中有关保释的条文等同于预设不准保释,有侵害人权之嫌,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但不获高等法院接纳。

被告人将于10月6日在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就上面两项指控再次提讯。

香港《国安法》首案目前审理至什么程度?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6月30日通过《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当晚深夜于香港公布实施。7月1日,在民主派年度“七一”游行被警方禁止下,一些群众试图自行上街抗议,包括唐英杰在内的300多人被逮捕。

7月6日,被告人首次被带到西九龙裁判法院提讯。公诉方起诉书指出,被告人涉嫌于7月1日在香港岛湾仔轩尼诗道、骆克道及谢斐道一带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分裂国家、破坏统一行为,控以一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在同一地点涉嫌为胁迫中央政府或特区政府、或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实施或意图造成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控以一项“恐怖活动”罪。

按照香港《国安法》规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恐怖活动”罪方面,“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案件目前仍处于裁判法院提讯阶段,尚未正式审理,除非被转介到更高级法院,否则裁判法院最高只能判处两年监禁,或两罪并罚最高处以三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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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生效首天民众如常上街抗争,数百人被捕。

代表公诉方的香港律政司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申请押后审理三个月,以便搜集证据,获主审的香港总裁判官苏惠德批准。裁判官裁定,考虑到香港《国安法》第42条之规定,以及控罪严重性,不准被告保释,予以收押候审。

被告方继而向高等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要是法庭裁定收押违法,并颁下保护令,则被告人可当庭获释。

不过,高等法院于8月21日裁定拒绝颁发“人身保护令”,并定于星期二开庭,按一般申请保释程序再作审理,结果取保候审申请又被拒绝。

法院以什么理由拒绝被告人取保候审?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星期二拒绝唐英杰的保释申请后,并未即时颁发判决书。不过按照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除非法庭明确表示有需要为了社会公正而披露,否则除了被告人姓名、控罪、处理案件的法院、法官及律师姓名、保释程序的结果,以及案件押后日期外,媒体不得报道该次申请保释聆讯的任何内容,违者可被监禁6个月,并罚款5万港元(6450美元;4.46万元人民币)。

支持者在香港高等法院外举起示威者手势目送接载唐英杰的囚车离开(25/8/2020)

图像来源,Reu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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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民众到法院外迎送囚车,表达对被告人的支持。

而在上周的“人身保护令”聆讯中,高院法官周家明、李运腾在判决书中质疑被告人一方错误采用此程序来争取被告获释,称应该采用覆核保释程序,也就是星期二开庭进行的程序。

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资深大律师(Philip Dykes SC)代表被告人在聆讯中提出,香港《国安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等同预设任何涉及该法的犯罪嫌疑人均不准保释。两位高院法官对此观点予以否定,并称此规定与管理所有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并无分别。

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要是法庭有实质理由相信被告人将“不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在保释期间犯罪、“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则“无须准予被控人保释”。

两位高院法官在判决书中说,香港《国安法》引述了保障人权及法治原则,包括提及无罪推定原则。因此两位法官推论,在大部分获《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批准保释的人,在《国安法》下仍会获得保释,反之亦然。香港《国安法》并未排除被告人获得保释的权利,因此拒绝颁布“人身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