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争议、法官被点名批评:香港法律界遭遇的困境

林郑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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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郑月娥表示,香港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主导,希望三权分立以后不会成为炒作议题。

香港高中课程通识教科书早前按教育局建议删除香港奉行“三权分立”的内容而引发广泛关注。教育局长和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先后指出,香港并非奉行“三权分立”,中国政府驻港机构中联办和国务院港澳办周一(7日)发表声明进一步指明,“三权分立”在香港“从未存在过”,香港政治体制是属于“三权分置、行政主导”,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等“所有权力均来自中央授权”,指责提倡“三权分立”的人是想令香港脱离中央管治。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周二表示,“三权分立”议题在过去一周社会辩论“愈辩愈明”,香港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主导、以特首为核心、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希望此事以后不会成为炒作议题。她指出,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的宪制安排、政治体制,回归23年来时常出现误解、争议或炒作,有些人“居心叵测”,喜欢利用这些事引起社会矛盾。她重申,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但不等于特首会干预司法独立。

香港法律界权威机构大律师公会发声明指,香港没有三权分立的说法“没有根据,亦不符合《基本法》中清晰订明和界定三权分立的条文”,并指出《基本法》已列出行政、立法、司法的权限和功能,并有互相制衡,丝毫不影响香港特区如何进行地方管治的明确规定。

外界担心,香港中联办和国务院港澳办(两办)在此时此刻强调香港没有“三权分立”,是要向司法机关施压,削弱香港的司法独立。

香港中联办和国务院港澳办声明怎么说?

两办发言人指出,香港是中国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其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都是由中央授予”,“所有权力均来自中央授权”,行使权力时是“受到中央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而“三权分立”是针对主权国家政体来制定,香港不是主权国家,“三权分立”在香港也“从未存在过”,是一个“伪命题”。

两办认为,香港的政治体制是“三权分置、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代表特区行政区向中央总负责”,并指出香港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负责,享有“超出行政机关首长的广泛权力”,特首“拥有绝大部分立法的创议权”,而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政府运作的法律草案,只能由特别行政区提出。

两办强调,实行“行政主导”并不否认“行政与立法之间存在制衡关系”或是“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也不等于“司法独大”或“司法至上”,不能扩大司法权去架空行政主导体制。认为一些人提倡“三权分立”是“误导香港社会对政治体制的认知”,“削弱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管治权威,抗拒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从而挑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把香港变成一个脱离中央管治的独立政治实体”。

两办声明均有引述中共已故领导人邓小平的言论,指出不搞“三权分立”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政治体制有关内容时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声明引述当年邓小平称,“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

香港法律界担心司法独立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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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界担心司法独立受损。

香港是否奉行“三权分立”?

香港政府过去公开文件、香港官员和亲北京人士以往发表的言论,均指出香港奉行“三权分立”,例如在1997年主权移交典礼上,港府向中外记者派发的新闻资料时,便清楚写明香港政治制度是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但近年,香港政府及建制派均大改口风,跟随北京口径强调香港并非“三权分立”。

香港《基本法》没有明确用上“三权分立”和“行政主导”等字眼,但法律界及学术界认为在《基本法》的设计上,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各有不同权限,又有互相制衡的力量。

香港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关注近期官员指香港没有“三权分立”的言论,指有关说法无根据,而且不符合香港《基本法》中清晰订明和界定三权分立的条文,亦偏离过往不少法庭阐述香港特区政府架构的权威案例。

公会声明指,“三权分立”原则是指行政、立法、司法各分支独立行使各自权限,并实施相互的权力制衡,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并指一直强调,司法机构并非管治团队一部分。

公会指出,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权限与功能已在香港《基本法》不同部分清楚界定:例如第48条,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和政府政策;第59条,特区政府为香港特区行政机关;并据第64条所述,对立法会负责;而根据第73条,立法会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据第80条,法院行使香港特区的司法权;并如第85条所述,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认为,香港没有三权分立,是因为香港特区权力来自中央人民政府,法院处理法律问题而非政治问题,后者来自行政或立法机关的事务。

香港大律师公会认为,林郑月娥的说法并不能支持香港没有“三权分立”的说法,反而林郑的说法点中了“三权分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承认了某些职能已委托行政或立法部门,除法律规定外,必须在没有司法干预的情况下使用,而《基本法》也对行政权的行使提供有效的制衡。

9月6日,香港九龙区爆发示威,要求重启立法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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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香港九龙区爆发示威,要求重启立法会选举。

香港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学系教授陈祖为认为,邓小平当年发表的言论和《基本法》所规定的政制是两回事。他指出,香港《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的权力较司法和立法机关大,但“行政主导”只是“三权分立”体制下的一个特色,并非取代了“三权分立”,亦无损三个机关权力分散,达致互相制衡的主要精神。

陈祖为曾经撰文指,中文语境下的“三权分立”,英文是“separation of powers”,直译应该是“权力分立”,基本意义是“要防止统治者独揽所有权力”。

他认为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明显是“三权分立”,主因是行政、立法权是分散而置,特首和立法会产生方法或权力来源互为独立,各自以不同选举或任命方式产生,而行政立法机关部分职能重迭而又互相制衡,例如特首有权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立法会又有权弹劾行政长官;而司法独立方面,法院亦可透过司法复核来制约行政、立法部门的行为;而同一时间,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由行政长官按独立委会员建议任命等等,这些特色均指向香港特区是奉行“三权分立”。

他指出,“三权分立”是可容许其中一权享有较大或较多的权力,不能够因为香港行政长官的权力较大、宪政地位较高,便说香港政制不是“三权分立”,而且“三权分立”不单是用于国家政治体制,在美国,各个州都是三权分立的政体。

其中一本通识课本的新题目是要求学生讨论三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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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通识课本从以往讨论三权分立,改成讨论三权合作。

法官判刑被点名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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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除了“三权分立”争议外,香港亲北京媒体点名批评香港多名法官判决“偏颇”,有“放生”和“轻判”涉被律政司提告的示威者或民主派人士的嫌疑,根据香港媒体报导,一名法官疑因此被调职,引发舆论担心司法界所承受的政治压力影响了其独立性。

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撰文指,“任何人都会犯错,法官也不例外”,当法官犯错而导致裁决不公,律政司会按法律原则和程序提出上诉等等。

特首林郑月娥则指,过去一段时间,社会对法庭的裁决有意见,呼吁市民尊重法庭裁决,不要肆意评论每件案件,法官有宣誓作出声明,按法律证据进行审判。她说,在目前政治上比较纷乱和两极化的情况下,大家应把持原则,在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里,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独立至为重要。

香港民主派政党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杨岳桥对BBC中文表示,完全不理解为何在这个时间香港中联办和国务院港澳办大张旗鼓地表达这种看法,过去众多官员、法律界人士说“三权分立”,当时香港律政司都没有反对。

他说,“为何(港府)突然在这一年推翻昨天的我?令人忧虑的是会否藉此机会令司法机构有压力。现在讲三权分立,被他们指控成上升到对抗中央权威的层面,但这件事情并不存在,无论是以前还是今天,说三权分立也只是形容香港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而本身亦无否定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把两件事连起来是庸人自扰,并不需要。”

“现在香港的法官很努力地维护司法独立,而如果行政机关尝试改变这个制度和现况,对任何人都无好处,从来大家都知道,法庭判案固然不完美,有可能出错,法官也不是不可以批评,但批评界线在哪里?需要客观作出评论,但亦要特别看看发出评论的是来自哪一个方面?客观来说会否令法官受压呢?这些都令人忧心。”

香港时事评论员刘锐绍对BBC中文表示,现在北京和港府都努力地“打烂三权分立”。他说,自2004年开始,北京已觉得香港很难管治,有北京官员暗示,认为香港没有“三权分立”,经过多年北京也没有方法把“三权分立”的既定现实改变,影响他们“全面管治权”。

他指出,香港《国安法》下,如果法律界能够有独立运作,很多时候可能会影响北京在《国安法》上的执行。

刘锐绍分析说,“现在北京已经控制了行政和立法两方面,至于司法的控制,基于国际关注、实际运作以至港人的坚持,他们(中国及香港政府)没法很快地打破三权分立,但他们拥有公权力,现在法庭的一些判案,即使不用官方拿出来批评,一些领会中央精神的建制派也出来打压了,再加上架构,例如法官升迁,特别是初级法官,全都可以由政府控制,现在大家看到,这是一种封建王朝的管治模式和意识,与现代文明包括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的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