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香港国安法案:终审法院拒绝保释申请

香港终审法院外黎智英被押下囚车(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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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加注文字,黎智英自去年12月3日起被收押,于圣诞节期间短暂获准保释外出。

香港终审法院就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于《香港国安法》下被收押一事作出终极裁决,裁定政府上诉得直,黎智英不可以保释,需要继续还押。

终审法院周二(2月9日)颁下长35页的判词,指出控辩双方争议的地方在于《香港国安法》第42条第二款有关保释的规定,认为批准黎智英保释的原审法官作出决定时引用错误法律原则,误解《香港国安法》中对保释与否要求的性质和效力,因此裁定香港政府胜诉,黎智英需要继续还押。

判词末段指出,黎智英一方可以就保释申请到下级法院重新审理。香港媒体引述黎智英的律师表示将会这样做。

这是终院首次审理《香港国安法》相关案件。黎智英去年12月先后被起诉诈骗罪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全案由香港警察国家安全处侦办检控。裁判法院国安案件专责裁判官拒绝让被告人保释之后,其代表律师一直上诉至终审法院。

观察人士称,这次保释申请判决或会成为1997年政权移交以来,最为重要而且影响深远的单一案件。亲北京媒体此前报道称,香港民众“普遍”要求启动机制,移交案件管辖权至中国大陆,并将黎智英重判,以免其潜逃。

黎智英保释问题,香港终审法院怎么说?

案件的主要争议,在于如何理解《香港国安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这条条文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终审法院在判词中指出,这条条文应诠释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否则不得准许保释,但原审法官引用了错误的法律观点,把这个条文错误理解为法庭要找出被告会继续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的证明,才可以以这些证明为理由拒绝保释。

判词又指出,原审法官认为《香港国安法》的条文没有“巨大或重大”地改变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保释的规定,但这是错误诠释《香港国安法》第42条的规定。香港原有法律是预设一名嫌疑犯可以保释,但《香港国安法》增加了一个例外情况,在这个例外情况中《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取代了预设可以保释的基本原则。

判词引述黎智英一方指出,律政司一方反对保释申请时有举证责任,提出反对申请的理由,但法庭认为香港法律框架处理保释申请时并不需要处理举证责任的问题,判词同时引述加拿大、南非和澳大利亚等普通法地区的案例,指出这些地区都有规定某类型的案件中,被告需要主动向法庭证明自己应该获得保释的理由。

这宗案件由终院由首席法官张举能主理,他上月上任,成为香港主权移交后第三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图像来源,Reuters

图像加注文字,这宗案件由终院由首席法官张举能主理,他上月上任,成为香港主权移交后第三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此前,黎智英在诈骗案首次提讯时,被香港总裁判官苏惠德拒绝保释,辩方法律团队继而向高等法院申请保释,获高院原讼法庭法官李运腾批准。作为检察机关的律政司不服,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获准,并即时撤销保释,黎智英还押监房,等候终院2月1日开庭聆讯。

终院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Justice Roberto Ribeiro)和霍兆刚,加上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和司徒敬(Justice Frank Stock)组成合议庭审理,全属香港本地法官身份。《香港国安法》规定国安案件必须由行政长官根据该法在各级法院指定的法官负责审理,换言之这五位法官均为国安法指定法官。

此前,代表检察方的律政司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在庭上称,法庭必须考虑订立《香港国安法》的主要目的,以及法庭在此法之下有效保障国家安全的宪政责任。《香港国安法》并未取代无罪假定,也符合人权法。此外,没有任何保释条件可消除被告人再次犯案的风险。

代表黎智英一方的黄继明资深大律师与黄佩琪资深大律师反驳称,保释条件已非常严苛,不明白为何仍不准保释。

高院原讼庭此前以1000万港元保释金(129万美元)批准黎智英保释候审,保释条件还有不可离开香港、不得接触外国官员、不得在任何媒体发表文章、除了到警署报到或出席法庭聆讯外需要留在家中。

按照西九龙裁判法院颁令,黎智英诈骗与“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案将于4月16日再次提堂。

香港警察进入将军澳《苹果日报》报社执行搜查(10/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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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加注文字,警方去年8月份大规模搜查壹传媒与《苹果日报》报社。

黎智英案会“送中”审理吗?

自黎智英去年8月被捕以来,中国大陆社交平台一直有讨论,倡议引用《香港国安法》相关条款,将黎智英移交大陆审判。2月1日黎智英到终审法院出庭时,一些亲北京组织在法院外示威,向亲北京媒体表达同样说法。

按照《香港国安法》第55条规定,在三种情况下,香港特区政府或中国中央政府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可向北京申请,由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接管案件:

  • 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複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 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 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在此情况下,案件检察权由中国最高检察院指定检察机关取代香港律政司行使,审判权由中国最高法院指定法院取代香港司法机构行使。

黎智英被加控“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后,中国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顾敏康就在《大公报》撰文,提出应由国安公署接管黎智英案。高院原讼庭批准黎智英保释后,另一位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傅健慈对香港联合出版集团旗下网媒橙新闻称,要是律政司上诉失败,建议特区政府将黎智英移交大陆审判。

全国港澳研究会是由中国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支持成立的官方智库。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曾被追问对顾敏康文章的看法,郑若骅称,因黎智英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她不作回应。

不同处理程序对比